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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金浪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7 年9 月19日就107 年度訴字第654 號案件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羅金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 月19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654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原裁定自應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廖弼妍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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