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重訴,2057,20190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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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振揚




選任辯護人 施振超律師
邢建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振揚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余振揚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犯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07 年8 月17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裁定於107 年11月17日、108 年1 月17日起分別延長羈押在案。

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3 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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