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為閔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袁烈輝律師(108年6月13日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2023 、22024 、29047 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5 日辯論終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湯有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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