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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修誠
選任辯護人 翁晨貿律師
被 告 王興洪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温修誠、王興洪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本件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日訊問後,被告二人均否認犯行,然依照卷內證據犯嫌重大,且同案被告未到案,曾在大陸經商,本案涉及財產犯罪,犯罪所得下落不明,足認被告有逃亡、串供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茲本院於107年12月17日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8年1月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繼止接見通信。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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