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國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江文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