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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光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6875號、106年度偵字第30257號)、移送併辦(107 年度偵字第8887號、107年度偵字第4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光輝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叁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盧光輝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無固定住居所,並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7年12月24日起執行羈押。
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為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仍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3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世誠
法 官 孫藝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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