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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010號
原 告 劉家逸
被 告 廖顯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1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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