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015號
原 告 TRAN VAN THANH(中文名:陳文成)
被 告 MAI TRONG LUONG(中文名:梅仲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679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