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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023號
原 告 郭俊凡
被 告 陳家宜
林銘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7年度簡字第15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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