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067號
原 告 陳鴻
被 告 梁博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年度易字第34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許月馨
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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