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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111號
原 告 詹斯晴
被 告 張少麒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易字第3640號妨害名譽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王怡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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