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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124號
原 告 廖耕賢
被 告 黃芷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87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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