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附民,232,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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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32號
原 告 馬嘉茗
被 告 黃嘉瑩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訴字第43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嘉瑩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3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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