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附民,252,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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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第259號
原 告 陳宜蓁

被 告 劉品浩
吳欣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946號、107 年度訴字第12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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