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附民,298,2019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98號
原 告 陳誠斌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被 告 劉文賢


陳淑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243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廖弼妍
法 官 周莉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