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附民,307,2018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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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07號
原 告 蔡收東

被 告 陳國富
海中寶海產店即謝欣霓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年度易字第67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 罪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國富被訴107年度易字第678號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蔡收東對被告陳國富及其僱用人即海中寶海產店即謝欣霓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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