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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85號
原 告 洪宇駿
被 告 林聖恩
林信豪
劉書成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6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黃如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念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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