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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96號
原 告 吳憶鈴
被 告 羅志偉
楊 鈺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23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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