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附民,415,2019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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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容情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 告 周曉君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1252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將該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示。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應於本院依前開條文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之前即送達本院,始符合前開法律規定之要件,然查本案被告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1日判決不受理,並於同日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依前開規定判決駁回。

而本件原告迄至108 年8月22日始提起本件將上述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即屬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又按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司法院25年院字第1061號解釋參照),是本件固經本院以前開判決程序上駁回原告之訴,惟依前開解釋意旨,原告尚得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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