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36號
原 告 賴雅琴
被 告 何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107年度易字第1509、22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