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附民,537,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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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37號
原 告 黃洧橙



被 告 蔡樹旺
王焙源

王膺元
陳瑞周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8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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