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附民,591,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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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91號
原 告 黃梧桐
黃林美珠
黃閔堃
被 告 鄧錫卿

傅國雄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 年度易字第1811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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