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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92號
原 告 游清男
被 告 黃雅君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165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廖弼妍
法 官 周莉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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