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附民,621,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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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21號
原 告 曾 金
被 告 宋耀輝

法定代理人 宋雯琳 新北市○○區○○街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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