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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77號
原 告 陳鈺達
吳秀段
被 告 楊幸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208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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