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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16號
原 告 王凱
被 告 楊仁禾
孫翊
許詒倩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7年度訴字第18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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