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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26號
107年度附民字第596號
原 告 胡棨超
被 告 張家偉
張宗琪
莫坤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訴字第1504號、第1733號、第24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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