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43號
原 告 洪嵩育
被 告 許仁俊
陳志宏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07年度易字第18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