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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67號
原 告 莊泊旻
被 告 劉美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212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吳金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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