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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786號
原 告 莊萬豐
被 告 張昭保
黃淑鈴
黃振華
盧欽維
常文山
劉維琪
陳亮丞
陳文燦
陳小麗
陳栐仱(原名陳勇全)
張念慈
張泰平
黃綉葉
陳秋芬
上列被告等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合先敘明。
二、查原告對被告張昭保、黃淑鈴、黃振華、盧欽維、常文山、劉維琪、陳亮丞、陳文燦、陳小麗、陳勇全、張念慈、張泰平、黃綉葉、陳秋芬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新臺幣5億元,惟原告並未陳明被告張昭保、黃淑鈴、黃振華、盧欽維、常文山、劉維琪、陳亮丞、陳文燦、陳小麗、陳勇全、張念慈、張泰平、黃綉葉、陳秋芬有何刑事案件於本院繫屬中,而本院亦查無被告張昭保、黃淑鈴、黃振華、盧欽維、常文山、劉維琪、陳亮丞、陳文燦、陳小麗、陳勇全、張念慈、張泰平、黃綉葉、陳秋芬有何原告主張原因事實相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索引卡查詢證明、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張昭保、黃淑鈴、黃振華、盧欽維、常文山、劉維琪、陳亮丞、陳文燦、陳小麗、陳勇全、張念慈、張泰平、黃綉葉、陳秋芬並非已起訴刑事案件之被告,則原告逕對被告張昭保、黃淑鈴、黃振華、盧欽維、常文山、劉維琪、陳亮丞、陳文燦、陳小麗、陳勇全、張念慈、張泰平、黃綉葉、陳秋芬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又原告得於被告等人所涉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之後,再另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薇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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