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851號
原 告 朱振輝
被 告 常方正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7年度易字第279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2份」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常方正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傷害等之刑事案件部分,業據檢察官撤回起訴,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12月12日中檢宏盈107聲撤35字第1079115814號函檢附之撤回起訴書(107年度聲撤字第35號)1份在卷可憑,是該刑事案件之訴訟繫屬消滅,其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依前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失所附麗,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