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附民,868,20181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868號
原 告 柯政毅
被 告 謝梅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7年度易字第21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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