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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882號
原 告 洪華卿
被 告 張淮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21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洪華卿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張淮雅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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