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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899號
原 告 林富蓮
被 告 廖宜崢
曾憶穎(原名曾菀淇)
呂學強
薛德崇
張雅漵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21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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