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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967號
原 告 張文賢
被 告 洪瑞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6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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