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附民,989,201903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989號
原 告 吳桂芳
被 告 邱俊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易字第34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林秀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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