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8,中交簡,1036,201908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0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犯罪事實部分關於「107年7 月日」之記載應更正並補充為「107 年7 月6 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犯罪事實欄補充部分,關於「107 年7 月日」應更正並補充為「107 年7 月6 日」,爰裁定更正並補充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