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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8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FARNACIO ZANDRO ANDAYA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3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FARNACIO ZANDRO ANDAYA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二行之記載,關於「在臺中市○○區○○路0弄0號公司內」,應更正為「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號公司內」,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FARNACIO ZANDRO ANDAYA(中文姓名:張德歐)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爰審酌被告為身心正常之成年人,應知政府大力宣導酒後騎車涉有刑責,且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酒後騎車將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理應避免酒後騎車行為,惟被告未予克制,竟於飲酒後騎車上路,因未懸掛後照鏡,為警攔檢盤查,發現被告身上散發酒氣,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1毫克,殊有不該,然念及被告為酒駕初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復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及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見速偵卷第23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3447
被 告 FARNACIO ZANDRO ANDAYA 菲律賓籍 (中文姓名:張德歐)
男 43歲(民國65【西元1976】年
5月8日)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
臺中市○○區○○路00巷0號3樓之12
護照號碼:M0000000M號
居留證號碼:LC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FARNACIO ZANDRO ANDAYA(中文姓名:張德歐)於民國108年6 月28日2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 弄0 號公司內,飲用含酒精成分之維士比後,仍騎乘牌照號碼267-EKZ 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回住處。
嗣於同日23時15分,途經至臺中市太平區建興路48巷口處,因未懸掛後照鏡為警攔查時,發現其身上散發酒氣,經進行酒精濃度吐氣測試,於同日23時24分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1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FARNACIO ZANDRO ANDAYA(中文姓名:張德歐)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佐。
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FARNACIO ZANDRO ANDAYA(中文姓名: 張德歐)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檢 察 官 謝怡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柯芷涵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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