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8,中交簡,1896,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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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8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08 年度速偵字第3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文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劉文欽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㈡被告前於民國103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中交簡字第20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其於103年7 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因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因被告前案與本案所犯之罪,罪名、法益種類及罪質均相同,足徵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本院審酌上情,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爰認被告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於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漠視公權力及危害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甚鉅,所為誠屬可責;

其經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其呼氣中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71毫克之酒醉程度;

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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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3655號
被 告 劉文欽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文欽前因酒駕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有期徒刑 2 月確定,於民國 103 年 7 月 1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於 108 年 7 月 3 日下午 4 時許,在臺中市
○○區○○路 000 巷 00 號之雜貨店內,飲用啤酒 2 罐後,仍隨即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下午 5 時許,行經臺中市○○區○○路 000 巷 00○ 0 號前時,因滿臉通紅且帽帶未扣為警攔查,發現其全
身酒味,並於同日下午 5 時 15 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為每公升 0.71 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文欽於警詢時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之規定,
酌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檢察官 鄒千芝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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