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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AGAHARA HIDEHIKO(中文名長原秀彦)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NAGAHARA HIDEHIKO中文名之記載「長原秀彥」均應更正為「長原秀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NAGAHARA HIDEHIKO中文名之記載「長原秀彥」,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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