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8,中交簡,561,2019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交簡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燕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10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燕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被告前於10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中交簡字第35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3年12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

又於10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中交簡字第8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6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且罪質均相同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禁令,於飲酒後精神狀態已受相當影響,僅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率爾騎乘上開電動自行車行駛於道路上,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併參以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7毫克,暨其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薇葶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1003號
被 告 吳燕福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燕福前於民國9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55日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6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復於108年2月16日22時許,在臺中市大里區工業路上之快樂燒烤小吃店內,飲用啤酒後,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已超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旋即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
於同日22時14分許,行經臺中市大里區美群北路109號前時,因違規雙載為警攔查,發覺其滿身酒味,遂於對其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47毫克,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燕福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及現場照片2張等在卷可參。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檢察官 張容姍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