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8,原附民,16,2020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葉裕培
被 告 田思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原易字第5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吳金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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