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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高子期
被 告 李緯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 年度原訴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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