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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夏蘭
被 告 何英悅(原名:何昕容)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夏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上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何英悅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陳夏蘭繳納現金後,將該被告釋放。
嗣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無著,通知具保人亦未能督促該被告到庭,該被告復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送達證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電話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拘提事項簡覆表在卷可稽,足認該被告已逃匿。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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