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8,訴,3069,2020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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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忠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30日108年度訴字第30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劉忠政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就本院民國109年4月30日108年度訴字第30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聲明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狀,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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