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
- 犯罪事實
- 一、周士豪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如交
- 二、案經陳鴻達、朱國馨、沈麟、賴芳玉、劉晉宏、周君翰、翁
- 理由
- 壹、有罪部分:
-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
- (二)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故幫助
- (二)起訴書雖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
- (三)被告以一行為提供張碧蓮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
- (四)被告所犯上開2次幫助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
- (五)被告前於104年間,因侵占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
- (六)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 (七)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其隨意將其所
- (八)沒收部分:
- 貳、免訴部分:
-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周士豪於105年10月間某日,意圖不法
-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 三、經查: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緝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士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士豪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
、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犯竊盜罪部分免訴。
犯罪事實
一、周士豪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如交予他人使用,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並可能幫助他人隱匿真實身分,使犯罪更難查緝,竟不顧他人可能遭受財產上損害之危險,而基於縱若有人持以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5 年5 、6 月間某日,在網際網路UT聊天室內瀏覽游淳皓(所涉加重詐欺等犯行業經判處罪刑確定)所刊登「缺錢找我」等語之類似訊息後,因需錢孔急,遂與游淳皓聯繫在臺中市中區第一廣場見面,向游淳皓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 元,游淳皓扣除利息500 元後交付5,500 元予周士豪,周士豪則交付其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其身分證件影本予游淳皓。
嗣游淳皓因周士豪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無法使用,乃要求周士豪另提供存摺及提款卡,周士豪遂意圖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5 年10、11月間某日竊取其女友張碧蓮(涉犯幫助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申請而放置在其與張碧蓮同住之彰化縣彰化市南郭路住處之皮夾內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周士豪涉犯竊盜部分,業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緝字第15號判處罪刑確定,詳下述免訴部分)後,旋於同日連同張碧蓮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在彰化市某全家便利商店交付予游淳皓,而容任游淳皓持以犯罪。
嗣游淳皓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周士豪之身分資料申請露天拍賣網站ckck760612帳號、caky0612帳號,再至拍賣網站向不詳之人購買露天拍賣帳號(按即如附表所示之露天拍賣網站uuaasow 帳號、afeeassa帳號),並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法向附表所示之陳鴻達、朱國馨、沈麟、王菁屏、賴芳玉、劉晉宏、曹雪雄、周君翰、翁啟恩、曾冠璋、吳幸燕、廖明宏、李弘威施用詐術,致其等分別陷於錯誤,除賴芳玉轉帳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金額至不知情之張樓庭(涉犯幫助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支付連之虛擬帳號「Z00000000000」,再依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詐騙方法以餘額代收轉付方式將3 萬元匯至周士豪支付連之虛擬帳號「Z00000000000」,其餘附表編號1 至4 、6 至13則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張碧蓮之上開帳戶內,旋為游淳皓提領一空。
嗣因陳鴻達、朱國馨、沈麟、王菁屏、賴芳玉、劉晉宏、曹雪雄、周君翰、翁啟恩、曾冠璋、吳幸燕、廖明宏、李弘威發現受騙後分別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陳鴻達、朱國馨、沈麟、賴芳玉、劉晉宏、周君翰、翁啟恩、曾冠璋、吳幸燕、廖明宏、李弘威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
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應均具有證據能力,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限(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查本案以下所引用之被告周士豪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被告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均具證據能力。
(二)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
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士豪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如附表編號1 至13證據欄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被害人指訴及另案被告游淳皓(警卷一第3 至1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60008598號卷【下稱警卷四】第13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30579 號卷【下稱偵30579 卷】一第94至98頁、第100 至102 頁、第196 至197 頁、第205 至207 頁、第283 至285頁、第343 至350 頁)、證人張碧蓮(警卷一第111 至113頁、警卷四第16至19頁、偵30579 卷一第146 至147 頁)於警詢、偵訊、證人即支付連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職員柯鈞耀於偵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他字第9162號卷第42頁)時證述明確,並有證人游淳皓、被告周士豪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2、53頁)、本院105 年度聲搜字第2367號搜索票(警卷一第1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一第18至20頁)、扣案物翻拍畫面影本(警卷一第30至40頁)、露天拍賣帳號「ckck760612」會員基本資料(警卷三第68頁)、帳號「ckck760612」之成交紀錄(警卷三第69頁)、帳號「caky0612」之成交紀錄(警卷三第71頁)、露天拍賣帳號「afeeassa」會員基本資料、登入IP紀錄(警卷三第72至73頁)、帳號「afeeassa」之成交紀錄(警卷三第74至76頁)、帳號「afeeassa」之已得標紀錄(警卷三第77頁)、露天拍賣帳號「uuaasow 」會員基本資料、登入IP紀錄(警卷三第78至79頁)、帳號「uuaasow 」之成交紀錄(警卷三第80至82頁)、支付連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9 月22日支付連105 法字第212 號函(警卷三第91頁)暨函附帳號「Z00000000000」實體帳戶基本資料、資料認證日期(警卷三第91頁反面至第92頁)【露天拍賣帳號「ckck760612」】、會員匯款帳戶確認書、會員銀行帳戶變更申請書(警卷三第93頁反面至第94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0月11日中信銀字第10522483956142號函(警卷三第145 頁)暨函附客戶基本資料(周士豪)(警卷三第146 頁)、存款交易明細(警卷三第147 至149 頁)、自動化交易LOG 資料- 財金資料(警卷三第150 至151 頁)、如附表各編號證據欄所示各項書證在卷可稽,綜上各節相互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故幫助犯無獨立性,如無他人犯罪行為之存在,幫助犯即無由成立;
又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查游淳皓取得被告所提供其所有及張碧蓮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利用上開帳戶詐欺告訴人陳鴻達、朱國馨、沈麟、賴芳玉、劉晉宏、周君翰、翁啟恩、曾冠璋、吳幸燕、廖明宏、被害人王菁屏、曹雪雄、李弘威,核游淳皓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
而被告雖有提供上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游淳皓使用,然被告單純提供上揭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游淳皓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告訴人陳鴻達、朱國馨、沈麟、賴芳玉、劉晉宏、周君翰、翁啟恩、曾冠璋、吳幸燕、廖明宏、被害人王菁屏、曹雪雄、李弘威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且卷內亦未見被告有何參與詐欺告訴人陳鴻達、朱國馨、沈麟、賴芳玉、劉晉宏、周君翰、翁啟恩、曾冠璋、吳幸燕、廖明宏、被害人王菁屏、曹雪雄、李弘威之行為或於事後分得詐騙款項之積極證據,被告上揭所為,應屬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被告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起訴書雖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惟本件被告雖有將其所有及張碧蓮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寄予游淳皓使用之犯行,然卷內並無被告知悉游淳皓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騙之證據,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自應認被告僅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起訴書所載尚有未洽,惟因其侵害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告知被告變更後之罪名,無礙於被告之訴訟防禦權,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三)被告以一行為提供張碧蓮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予游淳皓使用,分別對告訴人陳鴻達、朱國馨、沈麟、劉晉宏、周君翰、翁啟恩、曾冠璋、吳幸燕、廖明宏、被害人王菁屏、曹雪雄、李弘威為詐欺取財行為,被告僅有一幫助行為,雖助成正犯對告訴人陳鴻達、朱國馨、沈麟、劉晉宏、周君翰、翁啟恩、曾冠璋、吳幸燕、廖明宏、被害人王菁屏、曹雪雄、李弘威詐欺取財得逞,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
(四)被告所犯上開2 次幫助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前於104 年間,因侵占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10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4 年12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均為累犯,其所犯上開案件與本案之犯罪類型、罪質雖有不同,審酌其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而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之情形(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判決意旨參照),依釋字第775 號解釋,衡量本案情節,縱加重最低本刑,對其無過度侵害之虞,故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起訴書漏論累犯,應予補充。
(六)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因其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並先加後減之。
(七)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其隨意將其所有及張碧蓮所有上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游淳皓,致該帳戶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工具,非惟幫助游淳皓遂行財產犯罪之目的,同時使游淳皓得以隱匿真實身份,減少遭查獲之風險,愈使其肆無忌憚,並使警察機關追查真正幕後正犯憑添困擾、助長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秩序甚鉅,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生危害非輕,兼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告訴人陳鴻達、朱國馨、沈麟、賴芳玉、劉晉宏、周君翰、翁啟恩、曾冠璋、吳幸燕、廖明宏、被害人王菁屏、曹雪雄、李弘威所受損害之金額、被告自述高中畢業、入監前從事工廠技術員,未婚之教育程度及生活狀況,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沒收部分:1、本案被告將其所有及張碧蓮所有之上揭帳戶存摺、提款卡交予游淳皓,游淳皓共交付5,500 元予被告,業據被告於警詢、本院審理、另案被告游淳皓於偵訊時陳述明確(警卷一第43頁反面、本院卷第278 頁、偵30579 卷一第96頁),則被告取得之現金5,500 元,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或實際發還被害人,又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其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復按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86 號判決參照)。
本案被告上述犯罪所得,客觀上難歸入被告交付其所有或張碧蓮所有之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任一具體犯行之項目內,為使上開沒收之諭知更加明確而易於辨明,不致因強行拆解整體犯罪所得於各項主文項下,反而滋生過度細分、難期精確但毫無實益之結果,爰於主刑諭知之外,就其應予沒收之犯罪所得獨立列載。
2、扣案之物品均與本案無關,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卷第273 至275 頁),復無其他事證足認其餘扣案物與其本案經本院認定上開犯罪行為有何直接關聯性,且並非法律所規定應予沒收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另被告交付其所有及張碧蓮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因已交付予游淳皓,非被告所有,均無從宣告沒收。
貳、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周士豪於105 年10月間某日,意圖不法之所有,竊取其女友張碧蓮所申請而放置在其皮夾內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再連同其提款密碼,在彰化市某全家便利商店交付予游淳皓,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云云。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檢察官所指被告所涉犯竊取其女友張碧蓮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犯行,前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531號、第2310號、第5053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8 年4 月25日以108 年度訴緝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於108 年5 月9 日確定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緝字第1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故本案與前開案件確定判決,核屬同一被告、同一犯罪事實之「同一案件」甚明。
惟同一案件既有前案判決確定在先,本件應為該案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效力所及,而檢察官認此部分與上揭有罪部分為數罪之關係,揆諸前揭說明,爰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2條第1款,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元亨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志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吳金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
│編號│告訴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匯款地點│金額(新│證據 │
│ │被害人 │ │ │ │臺幣) │ │
├──┼────┼──────────┼────┼────┼────┼───────────┤
│1 │陳鴻達 │詐騙集團成員以露天拍│105 年10│臺北市內│32200元 │1.告訴人陳鴻達警詢時證│
│(即│ │賣帳號「uuaasow 」刊│月28日13│湖區瑞光│ │ 述(警卷四第35-37 頁│
│起訴│ │登商品名稱「【美日代│時53分許│路其任職│ │ ) │
│書附│ │購】日本原裝進口TOTO│ │之公司以│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
│表編│ │高級免治馬桶蓋【TCF8│ │電腦設備│ │ 分局延平派出所陳報單│
│號6 │ │PM52】TCF732後繼款(│ │登入網路│ │ (警卷四第39頁) │
│) │ │臺灣15個月保固)」之│ │銀行 │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
│ │ │訊息,致陳鴻達不疑有│ │ │ │ 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各│
│ │ │他,因而陷於錯誤於10│ │ │ │ 類案件紀錄表(警卷四│
│ │ │5 年10月28日下標後,│ │ │ │ 第40頁) │
│ │ │復於右列時間、地點,│ │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件紀錄表(警卷四第41│
│ │ │,轉帳右列金額至張碧│ │ │ │ -42頁) │
│ │ │蓮上揭中國信託銀行帳│ │ │ │5.永豐銀行交易明細結果│
│ │ │戶內。 │ │ │ │ 查詢資料(警卷四第43│
│ │ │ │ │ │ │ 頁) │
│ │ │ │ │ │ │6.露天拍賣網站交易查詢│
│ │ │ │ │ │ │ 資料(警卷四第44頁)│
│ │ │ │ │ │ │7.帳號「uuaasow 」之露│
│ │ │ │ │ │ │ 天會員電子郵件(警卷│
│ │ │ │ │ │ │ 四第45-47 頁) │
│ │ │ │ │ │ │8.刑事案件報案證明申請│
│ │ │ │ │ │ │ 書(警卷四第49頁) │
│ │ │ │ │ │ │9.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
│ │ │ │ │ │ │ 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刑│
│ │ │ │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
│ │ │ │ │ │ │ 卷四第50頁) │
│ │ │ │ │ │ │1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 │
│ │ │ │ │ │ │ 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 │
│ │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 │ 簡便格式表(警卷四 │
│ │ │ │ │ │ │ 第51頁) │
│ │ │ │ │ │ │11.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 │ │ │ │ │ 報單(新北市政府警 │
│ │ │ │ │ │ │ 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 │
│ │ │ │ │ │ │ 出所)(警卷四第52 │
│ │ │ │ │ │ │ 頁) │
├──┼────┼──────────┼────┼────┼────┼───────────┤
│2 │朱國馨 │詐騙集團成員以露天拍│105 年11│新竹市香│12500元 │1.告訴人朱國馨警詢時之│
│(即│ │賣帳號「uuaasow 」刊│月5 日11│山區中華│ │ 證述(警卷四第87-88 │
│起訴│ │登商品名稱「【美日代│時49分許│路其住處│ │ 頁) │
│書附│ │購】日本原裝進口TOTO│ │以不詳設│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表編│ │高級免治馬桶蓋【TCF8│ │備登入網│ │ 件紀錄表(警卷四第89│
│號11│ │PM52】TCF732後繼款(│ │路銀行 │ │ -90頁) │
│) │ │臺灣15個月保固)」之│ │ │ │3.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 │ │訊息,致朱國馨不疑有│ │ │ │ 朝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他,因而陷於錯誤於10│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5 年11月5 日11時許下│ │ │ │ (警卷四第91頁) │
│ │ │標後,復於右列時間、│ │ │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地點,依該詐欺集團成│ │ │ │ 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三│
│ │ │員指示,轉帳右列金額│ │ │ │ 分局朝山派出所)(警│
│ │ │至張碧蓮上揭中國信託│ │ │ │ 卷四第92頁) │
│ │ │銀行帳戶內。 │ │ │ │5.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 │ │ │ │ │ │ 朝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警卷四│
│ │ │ │ │ │ │ 第93頁) │
│ │ │ │ │ │ │6.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戶│
│ │ │ │ │ │ │ 存摺封面及內頁(朱國│
│ │ │ │ │ │ │ 馨)(警卷四第94-95 │
│ │ │ │ │ │ │ 頁) │
│ │ │ │ │ │ │7.露天拍賣網站結帳明細│
│ │ │ │ │ │ │ 資料(警卷四第97頁)│
│ │ │ │ │ │ │8.露天拍賣網站會員聯絡│
│ │ │ │ │ │ │ 訊息網頁資料(警卷四│
│ │ │ │ │ │ │ 第98頁) │
├──┼────┼──────────┼────┼────┼────┼───────────┤
│3 │沈麟 │詐騙集團成員以露天拍│105 年11│新竹縣竹│16200 │1.告訴人沈麟警詢時之證│
│(即│ │賣帳號「uuaasow 」刊│月6 日0 │北市復興│ │ 述(警卷二第197-198 │
│起訴│ │燈商品名稱「【美日代│時53分(│七路其住│ │ 頁) │
│書附│ │購】日本原裝進口TOTO│起訴書附│處以不詳│ │2.露天拍賣網站交易明細│
│表編│ │高級免治馬桶蓋【TCF8│表編號2 │設備登入│ │ 資料(警卷二第199 、│
│號2 │ │PM52】TCF732後繼款(│誤載為10│網路銀行│ │ 204 頁) │
│) │ │臺灣15個月保固)」之│5 年11月│ │ │3.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
│ │ │訊息,致沈麟不疑有他│6 日0 時│ │ │ 查詢資料(警卷二第20│
│ │ │,因而陷於錯誤於105 │54分應予│ │ │ 1 頁) │
│ │ │年11月6 日下標後,復│更正) │ │ │4.露天拍賣網站會員聯絡│
│ │ │於右列時間、地點,依│ │ │ │ 訊息網頁資料(警卷二│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第202-203頁 、第205 │
│ │ │轉帳右列金額至張碧蓮│ │ │ │ -208 頁) │
│ │ │上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
│ │ │內。 │ │ │ │ 分局高鐵派出所受理各│
│ │ │ │ │ │ │ 類案件紀錄表(警卷二│
│ │ │ │ │ │ │ 第210 頁) │
│ │ │ │ │ │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
│ │ │ │ │ │ │ 分局高鐵派出所受理刑│
│ │ │ │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
│ │ │ │ │ │ │ 卷二第211 頁) │
│ │ │ │ │ │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 │ │ │ 件紀錄表(警卷二第21│
│ │ │ │ │ │ │ 2-213 頁) │
│ │ │ │ │ │ │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 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 │ │ │ │ │ │ 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
│ │ │ │ │ │ │ (警卷二第214 頁) │
│ │ │ │ │ │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
│ │ │ │ │ │ │ 分局高鐵派出所受理詐│
│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式表(警卷二第215 頁│
│ │ │ │ │ │ │ ) │
├──┼────┼──────────┼────┼────┼────┼───────────┤
│4 │王菁屏 │詐騙集團成員以露天拍│105 年11│在不詳處│24800元 │1.被害人王菁屏警詢時之│
│(即│ │賣帳號「afeeassa」刊│月8 日9 │所以不詳│ │ 證述(警卷四第53-54 │
│起訴│ │登商品名稱「【美日代│時30分許│設備登入│ │ 頁) │
│書附│ │購】日本原裝進口TOTO│ │中國信託│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表編│ │高級免治馬桶蓋【TCF8│ │銀行網路│ │ 件紀錄表(警卷四第55│
│號7 │ │PM52】TCF732後繼款(│ │銀行 │ │ 頁) │
│) │ │臺灣15個月保固)」之│ │ │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
│ │ │訊息,致王菁屏不疑有│ │ │ │ 分局同安派出所陳報單│
│ │ │他,因而陷於錯誤於10│ │ │ │ (警卷四第56頁) │
│ │ │5 年11月4 日下標後,│ │ │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
│ │ │復於右列時間、地點,│ │ │ │ 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刑│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
│ │ │,轉帳右列金額至張碧│ │ │ │ 卷四第57頁) │
│ │ │蓮上揭中國信託銀行帳│ │ │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戶內。 │ │ │ │ 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
│ │ │ │ │ │ │ (警卷四第58頁) │
├──┼────┼──────────┼────┼────┼────┼───────────┤
│5 │賴芳玉 │詐騙集團成員以露天拍│105 年11│高雄市左│32848元 │1.告訴人賴芳玉警詢時之│
│(即│ │賣帳號「uuaasow 」刊│月8 日16│營區先鋒│ │ 證述(警卷三第19-20 │
│起訴│ │登商品名稱「【美日代│時30分許│路其住處│ │ 頁) │
│書附│ │購】日本原裝進口TOTO│ │以不詳設│ │2.聯邦銀行信用卡未出帳│
│表編│ │高級免治馬桶蓋【TCF8│ │備登入網│ │ 單消費明細(警卷三第│
│號4 │ │PM52】TCF732後繼款(│ │路銀行 │ │ 21頁) │
│) │ │臺灣15個月保固)」之│ │ │ │3.露天拍賣交易資料翻拍│
│ │ │訊息,致賴芳玉不疑有│ │ │ │ 照片(警卷三第23-28 │
│ │ │他,因而陷於錯誤於10│ │ │ │ 頁) │
│ │ │5 年11月8 日下標後,│ │ │ │4.支付連客服中心交易通│
│ │ │復於右列時間、地點,│ │ │ │ 知電子郵件(警卷三第│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29頁) │
│ │ │,匯款右列金額至張樓│ │ │ │5.露天拍賣客服中心電子│
│ │ │庭支付連之虛擬帳號「│ │ │ │ 郵件(警卷三第30頁至│
│ │ │Z00000000000」。嗣詐│ │ │ │ 第31頁) │
│ │ │騙集團成員以露天拍賣│ │ │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
│ │ │帳號「uuaasow 」於10│ │ │ │ 分局啟文派出所陳報單│
│ │ │5 年11月15日下標周士│ │ │ │ (警卷三第32頁) │
│ │ │豪名義申請之露天拍賣│ │ │ │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
│ │ │帳號「caky0612」刊登│ │ │ │ 分局啟文派出所受理各│
│ │ │商品名稱「2 手自拍神│ │ │ │ 類案件紀錄表(警卷三│
│ │ │器tr35自售」後,再自│ │ │ │ 第33頁) │
│ │ │張樓庭支付連之虛擬帳│ │ │ │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
│ │ │號「Z00000000000」帳│ │ │ │ 分局啟文派出所受理刑│
│ │ │戶以餘額代收轉付方式│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
│ │ │將3 萬元匯至周士豪支│ │ │ │ 卷三第34頁) │
│ │ │付連之虛擬帳號「F221│ │ │ │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00000000」。 │ │ │ │ 件紀錄表(警卷三第35│
│ │ │ │ │ │ │ 頁) │
│ │ │ │ │ │ │10.帳號「Z00000000000 │
│ │ │ │ │ │ │ 」實體帳戶基本資料 │
│ │ │ │ │ │ │ (警卷三第105 頁) │
│ │ │ │ │ │ │11.帳號「Z00000000000 │
│ │ │ │ │ │ │ 」所有代收款項紀錄 │
│ │ │ │ │ │ │ (警卷三第106 頁) │
│ │ │ │ │ │ │12.帳號「uuaasow 」之 │
│ │ │ │ │ │ │ 已得標紀錄【105.11.│
│ │ │ │ │ │ │ 15】(警卷三第83頁 │
│ │ │ │ │ │ │ ) │
│ │ │ │ │ │ │13.露天拍賣帳號「caky │
│ │ │ │ │ │ │ 0612」會員基本資料、│
│ │ │ │ │ │ │ 登入IP紀錄(周士豪)│
│ │ │ │ │ │ │ (警卷三第70頁) │
│ │ │ │ │ │ │14.帳號「Z00000000000 │
│ │ │ │ │ │ │ 」付款紀錄(警卷三 │
│ │ │ │ │ │ │ 第107 頁) │
│ │ │ │ │ │ │15.帳號「Z00000000000 │
│ │ │ │ │ │ │ 」實體帳戶基本資料 │
│ │ │ │ │ │ │ 、資料認證曰期(警 │
│ │ │ │ │ │ │ 卷三第92頁反面-93頁│
│ │ │ │ │ │ │ ) │
├──┼────┼──────────┼────┼────┼────┼───────────┤
│6 │劉晉宏 │詐騙集團成員以露天拍│105 年11│苗栗縣頭│16200元 │1.告訴人劉晉宏警詢時之│
│(即│ │賣帳號「uuaasow 」刊│月11日19│份市忠孝│ │ 證述(警卷四第100-10│
│起訴│ │登商品名稱「【美日代│時56分許│一路其住│ │ 1頁) │
│書附│ │購】日本原裝進口TOTO│ │處以不詳│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表編│ │高級免治馬桶蓋【TCF8│ │設備登入│ │ 詢專線紀錄表(警卷四│
│號12│ │PM52】TCF732後繼款(│ │網路銀行│ │ 第102-103頁) │
│) │ │臺灣15個月保固)」之│ │ │ │3.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
│ │ │訊息,致劉晉宏不疑有│ │ │ │ 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他,因而陷於錯誤於10│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5 年11月11日下標後,│ │ │ │ (警卷四第104 頁) │
│ │ │復於右列時間、地點,│ │ │ │4.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頭份派出所陳報單(警│
│ │ │,轉帳右列金額至張碧│ │ │ │ 卷四第106 頁) │
│ │ │蓮上揭中國信託銀行帳│ │ │ │5.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
│ │ │戶內。 │ │ │ │ 頭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 │ │ │ │ │ │ 件紀錄表(警卷四第10│
│ │ │ │ │ │ │ 7 頁) │
│ │ │ │ │ │ │6.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
│ │ │ │ │ │ │ 頭份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警卷四│
│ │ │ │ │ │ │ 第108 頁) │
│ │ │ │ │ │ │7.永豐銀行竹科分行帳戶│
│ │ │ │ │ │ │ 交易明細查詢資料(警│
│ │ │ │ │ │ │ 卷四第109 頁) │
│ │ │ │ │ │ │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 單(苗栗縣警察局頭份│
│ │ │ │ │ │ │ 分局頭份派出所)(警│
│ │ │ │ │ │ │ 卷四第110 頁) │
├──┼────┼──────────┼────┼────┼────┼───────────┤
│7 │曹雪雄 │詐騙集團成員以露天拍│105 年11│新北市新│16200元 │1.被害人曹雪雄警詢時之│
│(即│ │賣帳號「uuaasow 」刊│月12日18│店區環河│ │ 證述(警卷四第59-60 │
│起訴│ │登商品名稱「【美日代│時43分許│路其住處│ │ 頁) │
│書附│ │購】日本原裝進口TOTO│ │以電腦設│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表編│ │高級免治馬桶蓋【TCF8│ │備登入網│ │ 件紀錄表(警卷四第62│
│號8 │ │PM52】TCF732後繼款(│ │路銀行 │ │ -63頁) │
│) │ │臺灣15個月保固)」之│ │ │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
│ │ │訊息,致曹雪雄不疑有│ │ │ │ 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
│ │ │他,因而陷於錯誤於10│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5 年11月12日下標後,│ │ │ │ 式表(警卷四第64頁)│
│ │ │復於右列時間、地點,│ │ │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 │,轉帳右列金額至張碧│ │ │ │ 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
│ │ │蓮上揭中國信託銀行帳│ │ │ │ (警卷四第65頁) │
│ │ │戶內。 │ │ │ │ │
├──┼────┼──────────┼────┼────┼────┼───────────┤
│8 │周君翰 │詐騙集團成員以露天拍│105 年11│臺北市中│16200元 │1.告訴人周君翰警詢時之│
│(即│ │賣帳號「uuaasow 」刊│月14日9 │山區吉林│ │ 證述(警卷三第1-3 頁│
│起訴│ │登商品名稱「【美日代│時17分許│路211 號│ │ ) │
│書附│ │購】日本原裝進口TOTO│(起訴書│之統一便│ │2.露天拍賣交易資料翻拍│
│表編│ │高級免治馬桶蓋【TCF8│附表編號│利超商吉│ │ 照片(警卷三第4 、6 │
│號3 │ │PM52】TCF732後繼款(│3 誤載為│林門市之│ │ 頁) │
│) │ │臺灣15個月保固)」之│9 時18分│自動櫃員│ │3.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 │ │訊息,致周君翰不疑有│許應予更│機 │ │ 表翻拍照片(警卷三第│
│ │ │他,因而陷於錯誤於10│正) │ │ │ 4 頁) │
│ │ │5 年11月14日下標後,│ │ │ │4.中國信託銀行北新店分│
│ │ │復於右列時間、地點,│ │ │ │ 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翻拍照片(警卷三第5 │
│ │ │,轉帳右列金額至張碧│ │ │ │ 頁) │
│ │ │蓮上揭中國信託銀行帳│ │ │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 │ │戶內。 │ │ │ │ 分局民權一派出所陳報│
│ │ │ │ │ │ │ 單(警卷三第8 頁) │
│ │ │ │ │ │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 │ │ │ │ │ │ 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
│ │ │ │ │ │ │ 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
│ │ │ │ │ │ │ 三第9 頁) │
│ │ │ │ │ │ │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 │ │ │ │ │ │ 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
│ │ │ │ │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警卷三第10頁) │
│ │ │ │ │ │ │8.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 │ │ │ │ │ │ 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刑案│
│ │ │ │ │ │ │ 紀錄表(警卷三第11頁│
│ │ │ │ │ │ │ 至第12頁) │
│ │ │ │ │ │ │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 │ │ │ 件紀錄表(警卷三第13│
│ │ │ │ │ │ │ -14頁) │
│ │ │ │ │ │ │1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
│ │ │ │ │ │ │ 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 │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警卷 │
│ │ │ │ │ │ │ 三第15頁) │
│ │ │ │ │ │ │11.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 │ │ │ │ │ 報單(臺北市政府警 │
│ │ │ │ │ │ │ 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 │
│ │ │ │ │ │ │ 派出所)(警卷三第 │
│ │ │ │ │ │ │ 18頁) │
├──┼────┼──────────┼────┼────┼────┼───────────┤
│9 │翁啟恩 │詐騙集團成員以露天拍│105 年11│新北市八│16200 元│1.告訴人翁啟恩警詢時之│
│(即│ │賣帳號「uuaasow 」刊│月16日18│里區龍米│(起訴書│ 證述(警卷四第67-68 │
│起訴│ │登商品名稱「【美日代│時43分許│路一段其│誤載為16│ 頁) │
│書附│ │購】日本原裝進口TOTO│ │住處以不│215 元應│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
│表編│ │高級免治馬桶蓋【TCF8│ │詳設備登│予更正)│ 分局龍源派出所陳報單│
│號9 │ │PM52】TCF732後繼款(│ │入網路銀│ │ (警卷四第69頁) │
│) │ │臺灣15個月保固)」之│ │行 │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
│ │ │訊息,致翁啟恩不疑有│ │ │ │ 分局龍源派出所受理刑│
│ │ │他,因而陷於錯誤於10│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
│ │ │5 年11月16日下標後,│ │ │ │ 卷四第70頁) │
│ │ │復於右列時間、地點,│ │ │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分局龍源派出所受理各│
│ │ │,轉帳右列金額至張碧│ │ │ │ 類案件紀錄表(警卷四│
│ │ │蓮上揭中國信託銀行帳│ │ │ │ 第71頁) │
│ │ │戶內。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 │ │ 詢專線紀錄表(警卷四│
│ │ │ │ │ │ │ 第72頁至第73頁) │
│ │ │ │ │ │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
│ │ │ │ │ │ │ 分局龍源派出所受理詐│
│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式表(警卷四第74頁)│
│ │ │ │ │ │ │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 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蘆洲分局龍源派出所)│
│ │ │ │ │ │ │ (警卷四第75頁) │
│ │ │ │ │ │ │8.翁啟恩提供之露天拍賣│
│ │ │ │ │ │ │ 答覆電子郵件(警卷四│
│ │ │ │ │ │ │ 第76頁) │
│ │ │ │ │ │ │9.露天拍賣網站交易查詢│
│ │ │ │ │ │ │ 資料(警卷四第77頁)│
│ │ │ │ │ │ │10.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 │
│ │ │ │ │ │ │ 細查詢資料(警卷四 │
│ │ │ │ │ │ │ 第78頁) │
├──┼────┼──────────┼────┼────┼────┼───────────┤
│10 │曾冠璋 │詐騙集團成員以露天拍│105 年11│新北市板│12500元 │1.告訴人曾冠璋警詢時之│
│(即│ │賣帳號「uuaasow 」刊│月17日17│橋區莒光│ │ 證述(本院訴緝卷第22│
│起訴│ │登商家名稱「【美日代│時52分許│路其住處│ │ 7-231 頁) │
│書附│ │購】日本原裝進口TOTO│ │以不詳設│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表編│ │高級免治馬桶蓋【TCF8│ │備登入網│ │ 詢專線紀錄表(本院訴│
│號13│ │PM52】TCF732後繼款(│ │路銀行 │ │ 緝卷第233-234 頁、第│
│) │ │臺灣15個月保固)」之│ │ │ │ 245-247 頁) │
│ │ │訊息,致曾冠璋不疑有│ │ │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
│ │ │他,因而陷於錯誤於10│ │ │ │ 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各│
│ │ │5 年11月17日12時許下│ │ │ │ 類案件紀錄表(本院訴│
│ │ │標,旋即收到署名為張│ │ │ │ 緝卷第235 頁) │
│ │ │樓庭之結標通知書後,│ │ │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
│ │ │於右列時間、地點,依│ │ │ │ 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刑│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
│ │ │轉帳右列金額至張碧蓮│ │ │ │ 院訴緝卷第237 頁) │
│ │ │上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內。 │ │ │ │ 單(本院訴緝卷第239 │
│ │ │ │ │ │ │ 頁) │
│ │ │ │ │ │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
│ │ │ │ │ │ │ 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詐│
│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式表(本院訴緝卷第24│
│ │ │ │ │ │ │ 1 -243 頁) │
│ │ │ │ │ │ │7.國泰世華銀行MyATM 明│
│ │ │ │ │ │ │ 細表(本院訴緝卷第24│
│ │ │ │ │ │ │ 9 頁) │
│ │ │ │ │ │ │8.露天拍賣網頁資料-結 │
│ │ │ │ │ │ │ 帳明細、賣家資訊、賣│
│ │ │ │ │ │ │ 家帳戶、付款明細(本│
│ │ │ │ │ │ │ 院訴緝卷第250-252 頁│
│ │ │ │ │ │ │ ) │
├──┼────┼──────────┼────┼────┼────┼───────────┤
│11 │吳幸燕 │詐騙集團成員以露天拍│105 年11│在不詳處│17900元 │1.告訴人吳幸燕警詢時之│
│(即│ │賣帳號「afeeassa」刊│月22日21│所以不詳│ │ 證述(警卷四第21-22 │
│起訴│ │登商品名稱「【全日代│時25分許│設備登入│ │ 頁) │
│書附│ │購】日版戴森Dyson V8│ │永豐銀行│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表編│ │fluffy+7吸頭版無線吸│ │網路銀行│ │ 分局德高派出所陳報單│
│號5 │ │塵器臺灣15個月保固」│ │ │ │ (警卷四第23頁) │
│) │ │之訊息,致吳幸燕不疑│ │ │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 │ │有他,因而陷於錯誤於│ │ │ │ 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刑│
│ │ │105 年11月21日17時許│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
│ │ │下標後,復於右列時間│ │ │ │ 卷四第24頁) │
│ │ │、地點,依該詐欺集團│ │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成員指示,轉帳右列金│ │ │ │ 詢專線紀錄表(警卷四│
│ │ │額至張碧蓮上揭中國信│ │ │ │ 第25-26頁) │
│ │ │託銀行帳戶內。 │ │ │ │5.永豐銀行交易明細結果│
│ │ │ │ │ │ │ 查詢資料(警卷四第27│
│ │ │ │ │ │ │ 頁) │
│ │ │ │ │ │ │6.催告電子郵件(警卷四│
│ │ │ │ │ │ │ 第28頁) │
│ │ │ │ │ │ │7.露天拍賣網站交易查詢│
│ │ │ │ │ │ │ 資料(警卷四第29-30 │
│ │ │ │ │ │ │ 頁) │
│ │ │ │ │ │ │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 │ │ │ │ │ │ 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
│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式表(警卷四第33頁)│
│ │ │ │ │ │ │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 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
│ │ │ │ │ │ │ (警卷四第34頁) │
├──┼────┼──────────┼────┼────┼────┼───────────┤
│12 │廖明宏 │詐騙集團成員以露天拍│105 年11│新竹縣竹│17900元 │1.告訴人廖明宏警詢時之│
│(即│ │賣帳號「afeeassa」刊│月23日10│東鎮中興│ │ 證述(警卷二第112 -1│
│起訴│ │登商品名稱「【全日代│時50分許│路四段19│ │ 13頁) │
│書附│ │購】日版戴森Dyson V8│(起訴書│5 號之土│ │2.土地銀行帳戶存款交易│
│表編│ │fluffy+7吸頭版無線吸│附表編號│地銀行工│ │ 明細查詢資料(警卷二│
│號1 │ │塵器臺灣15個月保固」│1 誤載為│研院分行│ │ 第114 頁) │
│) │ │之訊息,致廖明宏不疑│10時40分│自動櫃員│ │2.露天拍賣通知信(警卷│
│ │ │有他,因而陷於錯誤於│應予更正│機 │ │ 二第115 頁) │
│ │ │105 年11月23日下標後│) │ │ │3.露天拍賣網站結帳明細│
│ │ │,復於右列時間、地點│ │ │ │ 資料(警卷二第116 頁│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 │ │ ) │
│ │ │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張│ │ │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
│ │ │碧蓮上揭中國信託銀行│ │ │ │ 分局內壢派出所受理刑│
│ │ │帳戶內。 │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
│ │ │ │ │ │ │ 卷二第117 頁) │
│ │ │ │ │ │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
│ │ │ │ │ │ │ 分局內壢派出所受理詐│
│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式表(警卷二第118 頁│
│ │ │ │ │ │ │ ) │
│ │ │ │ │ │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 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
│ │ │ │ │ │ │ (警卷二第119頁) │
│ │ │ │ │ │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 │ │ │ 件紀錄表(警卷二第12│
│ │ │ │ │ │ │ 0 頁) │
├──┼────┼──────────┼────┼────┼────┼───────────┤
│13 │李弘威 │詐騙集團成員以露天拍│105 年11│臺北市大│15900元 │1.被害人李弘威警詢時之│
│(即│ │賣帳號「afeeassa」刊│月23日12│同區長安│ │ 證述(警卷四第79-80 │
│起訴│ │登商品名稱「【全日代│時43分許│西路其公│ │ 頁) │
│書附│ │購】日版戴森Dyson V8│(起訴書│司以不詳│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表編│ │fluffy+4吸頭版無線吸│附表編號│設備登入│ │ 詢專線紀錄表(警卷四│
│號10│ │塵器臺灣15個月保固」│10誤載為│網路銀行│ │ 第81頁) │
│) │ │之訊息,致李弘威不疑│12時40分│ │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
│ │ │有他,因而陷於錯誤於│應予更正│ │ │ 分局建成派出所受理刑│
│ │ │105 年11月22日下標後│)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
│ │ │,復於右列時間、地點│ │ │ │ 卷四第82頁) │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 │ │4.永豐銀行帳戶存摺內頁│
│ │ │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張│ │ │ │ (警卷四第83頁) │
│ │ │碧蓮上揭中國信託銀行│ │ │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
│ │ │帳戶內。 │ │ │ │ 分局建成派出所受理詐│
│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式表(警卷四第84頁)│
│ │ │ │ │ │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 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
│ │ │ │ │ │ │ (警卷四第85頁) │
│ │ │ │ │ │ │7.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
│ │ │ │ │ │ │ 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
│ │ │ │ │ │ │ 通報單(警卷四第86頁│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