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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46號
原 告 詹壬漢
被 告 潘智偉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詹任漢」之記載,應更正為「詹壬漢」。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詹任漢」之記載,應為「詹壬漢」之誤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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