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91號
原 告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明儒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被 告 吳季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8年度金訴字第1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