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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108號
原 告 彭進興
被 告 宋柏呈
上列原告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747號詐欺案件,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宋柏呈被訴對原告彭進興詐欺取財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2747號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王姿婷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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