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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12號
原 告 張桂香
被 告 陳瑞龍
劉清宇
柯侑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 年度金訴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前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就被告陳瑞龍、劉清宇、柯侑晨部分漏未裁定,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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